(2015)泰民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某、杨坤与泰兴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39号原告杨吉先。原告杨坤。法定代理人杨吉先(杨坤之父)。委托代理人叶某,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新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杨坤与被告泰兴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杨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为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