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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东莞艾得饰品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东莞艾得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0号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明。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委托代理人苏雪茵。被告东莞艾得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南。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艾得饰品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11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2元,由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雯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