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磊与阿克苏海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磊,阿克苏海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海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交通路**号农哈哈大世界**栋**号。法定代表人:范标才,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磊因与被申请人阿克苏海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一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磊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 毅代理审判员 罗婷婷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