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建平与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修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平,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邓建平。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修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修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修海、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支付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按月息1.8%的利息594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9690元、执行费23437元。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大昌发印业股份有限公司、陈修海的银行存款212712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