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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民初字第502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鼓乡。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赵某某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并同居生活,2001年9月双方在三台县金鼓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9月生育女孩黄某甲。被告赵某某于2005年8月以外出务工为由,至今不知去向,又不与家人通信联系,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女孩黄某甲由我抚养。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并同居生活,2001年9月双方在三台县金鼓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9月生育女孩黄某甲,现随黄某某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被告赵某某于2005年8月5日以外出务工为由,至今不知去向,又不与家人通信联系,经原告黄某某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黄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女孩黄某甲由黄某某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金鼓乡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2份,金鼓乡某甲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景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赵某某于2005年8月以离家外出务工为由,至今不知去向,又不与家人通信联系,又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应尽义务,其下落不明已满2年以上,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黄某甲已随黄某某生活,由黄某某抚养为宜;夫妻关系存续期是否有共同财产,应待被告赵某某出现后,另行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黄某甲(生于2001年9月4日)由黄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260元,由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永审 判 员  邓玉明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