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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春明与被执行人王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明,王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112号申请人武春明,男,委托代理人武均明,男,系原告之兄。被执行人王腾飞,男,申请人武春明与被执行人王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执行人王腾飞于2014年12月1日前赔付申请人武春明经济损失1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腾飞已如数自动履行,申请人武春明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