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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龙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78号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勇,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龙德明,男,生于1959年12月19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平民保字第682-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德明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同时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平武县龙安镇房屋一幢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