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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叶家骥、朱雪飞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家骥,朱雪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家骥,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刘晓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雪飞,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叶家骥、朱雪飞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叶家骥、朱雪飞同住于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28号。叶家骥居住于801房,朱雪飞居住于901房。双方为上下楼相邻关系。朱雪飞自2013年6月开始对其居住的901房进行室内装修,致朱雪飞房屋出现如下损坏:1、厨房天花顶板大片墙皮剥落,面积约3、4平方米;2、厨房外小阳台顶石膏线及天花有裂缝;3、客(餐)厅天花顶板有数条裂缝;4、卧室1天花顶板有六、七处空鼓破损;卧室2天花顶灯周围有一圈裂缝。上述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报警回执、证明、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证据虽系叶家骥在一审起诉前单方委托作出,但朱雪飞未能提出证据反驳,且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该证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对于房屋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原审法院认为,证据中所列修复项目超出“恢复原状”的范围,致评估结果价格过高,故对该证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叶家骥于2013年8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朱雪飞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2、朱雪飞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苑直街28号801房房屋受损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列示对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28号801房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朱雪飞承担;3、若朱雪飞不同意叶家骥第2项诉讼请求,则判令朱雪飞一次性向叶家骥支付修复费用22084元;4、朱雪飞向叶家骥赔偿修复期间的损失2442元;5、朱雪飞向叶家骥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3500元;6、朱雪飞向叶家骥支付修复评估费4000元;7、朱雪飞向叶家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朱雪飞向叶家骥支付误工费4000元;9、朱雪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朱雪飞的装修行为导致叶家骥房屋受损,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朱雪飞的装修已经结束,故叶家骥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叶家骥提出要求朱雪飞修复房屋或者支付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叶家骥单方委托的房屋损失价值评估结果原审法院未予采纳,致其证据不够充分,考虑到本案争议标的不大,再次进行房屋损失评估耗时耗力,故原审法院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市场价格酌情确定修复费用为5500元,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叶家骥要求朱雪飞赔偿修复期间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修复房屋确会对叶家骥生活造成不便,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该损失数额为1000元,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叶家骥要求朱雪飞向其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修复评估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审法院仅采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故对该房屋安全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修复评估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叶家骥要求朱雪飞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并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上述费用并非法定赔偿项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朱雪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叶家骥支付房屋修复费用5500元。二、朱雪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叶家骥赔偿修复房屋期间的经济损失1000元、房屋安全鉴定费3500元。三、驳回叶家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叶家骥负担780元,由朱雪飞负担22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判后,叶家骥与朱雪飞不服原审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家骥上诉称: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涉案房屋之所以受损系被朱雪飞装修所致,但判决结果却与其所认定事实背道而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损害了叶家骥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摒弃叶家骥提交的本案的关键证据《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苑直街28号801房房屋受损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错误估计了叶家骥修复房屋所产生的损失,认定事实不清。我方于立案前聘请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对涉案房屋受损部位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华盟公司具有乙级价格评估资质,资质的类别为综合涉诉讼类,执业范围为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设诉讼财物价格评估,从评估主体上看,华盟公司完全具备对801房受损部位进行评估的资质.华盟公司接受叶家骥委托后,依法对801房进行了现场勘验,依法出具穗华价估(2013)340号《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苑直街28号80l房房屋受损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以下简称“《房屋受损价值评估结论书》”),叶家骥认为《房屋受损价值评估结论书》系由专业机构作出,且完全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并无任何失当之处,依法应当予以采信!原审法院并未采纳《房屋受损价值评估结论书》,没有任何依据。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华盟公司对80l房受损修复项目和数量的确定来源于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汇建鉴字(2013)075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审法院一方面采信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另一方面却认为《房屋受损价值评估结论书》所列修复项目超出“恢复原状”的范围,显然是前后矛盾。三、原审法院若认为《房屋受损价值评估结论书》超出“恢复原状”的范围,应该对80l房进行重新评估。一审期间,朱雪飞没有提出对801房重新进行价值评估,原审法院也从未要求对801房重新进行价值评估。而出具一份房屋受损价值评估结论的时间仅需一个星期;如果重新进行评估,原审法院需要做的仅仅是组织双方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但是原审法院并未采取上述措施。四、原审法院判决房屋修复费用仅为5500元,严重脱离市场价格。即使如原审法院所讲《房屋受损价值评估结论书》超出“恢复原状”的范围,也应当就“超出”部分予以说明,叶家骥的损失仅应当在超出部分范围内予以扣减,而无证据支持下就认定叶家骥的修复费用仅为5500元,5500元的价值既与叶家骥的实际修复费用不符,而且也严重脱离市场价格。五、原审法院判定被叶家骥修复房屋期间的损失仅为1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房屋受损价值评估结论书》证明叶家骥修复受损房屋需要25天,按照租赁时间一个月来算,根据《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80l所在区域相似面积、类型的房屋平均月租金单价是30元每平方米,叶家骥在80l房修复期间需要支付2442元租金。而且房屋修复后,叶家骥并不能立即回迁居住,要等801房甲醛等异味完全挥发后才能正常居住。因此,叶家骥在外租房的时间肯定不止一个月,即使仅按照修复期一个月的租金计算,叶家骥在房屋修复期间的损失至少也应当为2442元,原审法院认定仅为1000元没有依据。综上所述,叶家骥请求判令:l.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朱雪飞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汇建鉴字(2013)o75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穗华价估(2013)340号《关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云苑直街28号80l房房屋受损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列示对广州市白云区云苑直街28号801房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朱雪飞负担;朱雪飞拒绝修复的,依法改判朱雪飞向叶家骥支付房屋修复费用22084元:2.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中朱雪飞赔偿叶家骥1000元经济损失的判决.并改判朱雪飞向叶家骥赔偿修复房屋期间的损失2442元。3.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中朱雪飞赔偿叶家骥房屋安全鉴定费3500元的判决;4.判令朱雪飞向叶家骥支付修复评估费4000元;5.判令由朱雪飞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朱雪飞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叶家骥2013年8月起诉,直至2014年7月16日一审法官才到现场勘查,勘查笔录记录:801房厨房天花顶板大片墙皮剥落,面积约3、4平方米;厨房外小阳台顶石膏线及天花有裂缝;客(餐)厅天花顶板有数条裂缝;卧室1天花顶板有六、七处空鼓破损,卧室2天花顶灯周围有一圈裂缝。法官现场勘查时距离901房装修震动时间已久,跟当时损伤情况差别较大,事发当时801房厨房天花顶板仅有小片墙皮剥落,云苑南居委会主任及当时110出警人员可以证明。朱雪飞对901房装修才一年都已经出现部分裂缝,更何况叶家骥80l房装修已经近十年,其石膏线及天花裂缝是年久失修所致。叶家骥801房厨房天花顶板问题3年前已经存在,云苑南居委会可以作证。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主观片面的判断801房出现的问题是901房进行室内装修所致,其判断的因果关联关系缺乏客观真实性,造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该楼建于90年代初已年久失修,叶家骥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原因分析称:“该房屋建筑年代已久,顶板批荡用黄泥砂浆批荡,其粘结力和耐久性差”,这才是801房顶板批荡出现问题的最主要原因。3.本次装修前,叶家骥擅自堵塞了朱雪飞厨房下水道,导致朱雪飞为了能正常使用房屋需要改道下水道,不得不进行了本次装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文,叶家骥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有过错的一方,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叶家骥恢复该厨房下水道的原有用途,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二、1.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修复费用为5500元明显超出合理的市场价格(按照百安居的装修决算表(批天花35元/m2)及厨房面积(5m2)计算,修复费用为人民币35×5=175元),酌情确定赔偿叶家骥修复期间的损失数额为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方法和理据。2.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叶家骥出具的不客观的《房屋受损损失价值评估结论书》,合法合理;3.请求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报告》,驳回赔偿房屋安全鉴定费3500元的判决。叶家骥出具其单方委托的《报告》内容不客观,极其夸大了损伤事实并明显偏向叶家骥一方。该《报告》不合理之处:(1)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2)《报告》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报告》不具有合法性;(3)如果确实需要鉴定,一审法院应当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4)《报告》鉴定等级为“基本完好房”,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报告》中概况称:“据80l房业主反映,2013年6月26日上午,处于801房楼上的901房进行室内装修,主要工序为铲凿室内地面瓷砖及砂浆层,期间铲凿噪音较大并有明显震感,铲凿地面施工持续三天;期间801业主发现其顶板批荡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反应,并目击厨房顶板批荡剥落。现场检查时,901房已停止装修施工。”,该叙述仅仅是“据801房业主反映”的片面之言;801房3年前已经存在批荡裂缝、剥落、空鼓、渗水的现象与朱雪飞本次装修根本没有直接因果关联关系。《报告》由叶家骥单方聘请无司法鉴定资质的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汇建公司只听取了叶家骥的陈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叶家骥起诉前单方委托作出不客观、不合理、不合法的鉴定,判决要求朱雪飞承担鉴定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三、朱雪飞装修施工合理合法,叶家骥无理要求导致纠纷激化。1.朱雪飞的装修,是由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施工,施工方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其在施工中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没有对叶家骥造成损害。2.纠纷本可以在装修期间让朱雪飞施工单位顺便解决,而叶家骥的强横粗暴行为以及其极不合理的修复要求导致纠纷激化。3.叶家骥两份报警回执并不能客观证明叶家骥出现厨房项板问题是由朱雪飞装修造成的;云苑南社区居委出具的证明,同样不能客观证明叶家骥出现厨房顶板问题是由朱雪飞装修造成的。四、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一审的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程序严重违法。2.相邻关系纠纷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做调解就直接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对本相邻关系纠纷先行调解。朱雪飞直到现在还是愿意分担叶家骥修复厨房天花板批荡的费用,以合理解决本次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能准确认定事实及其因果关系,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叶家骥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或调解结案,以维护朱雪飞的合法权益。叶家骥答辩称:我方的损失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涉案房损失的造成是对方装修行为导致的,所以对方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朱雪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朱雪飞的上诉。朱雪飞答辩称:叶家骥对当时法院的勘查笔录是认可的,损失的扩大是叶家骥自己造成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损失报告我方不认可,该机构没有相关资质。叶家骥的损失和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院二审经过庭询调查,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因修复所需费用具体数额及房屋安全鉴定费用负担问题;二、叶家骥在涉案房屋修复期间具体损失认定问题。关于涉案房屋因修复所需费用具体数额以及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虽然是叶家骥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朱雪飞上诉主张出具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无司法鉴定资格,原鉴定结论不客观、合法。经查该鉴定公司已经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了房屋鉴定,而且也取得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证书,其有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资质。且朱雪飞在一审期间并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证据对该鉴定报告予以反驳,故原审采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并据此认定由朱雪飞负担相应的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叶家骥虽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价值评估书,但据原审法院对于涉案房屋所做的勘查笔录(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录记录的房屋受损状况并无异议),该评估明细表所列涉案房屋受损项目已经超出了勘查笔录记录的项目,故原审法院不采信该损失价值评估书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涉案房屋修复费用为5500元符合情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而朱雪飞上诉主张涉案房屋修复费用为175元,但朱雪飞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所主张的修复费用的数额,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叶家骥涉案房屋修复期间具体损失认定问题,因涉案房屋进行修复,确会对叶家骥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朱雪飞应做相应赔偿。原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损失数额为1000元并无不当,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支持。朱雪飞上诉称本案原审存在超审限的情况,经审查原审法院已经依法对案件办理了审限延长手续,故原审审理程序审限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朱雪飞和叶家骥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叶家骥负担576元,由朱雪飞负担2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志雄宋德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