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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92号原告:王某某,女,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