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昌华与永安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华,永安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329号原告李昌华,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永安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91号。法定代表人谢慧敏,执行董事。原告李昌华与被告永安市九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李昌华负担。审 判 长 檀 飞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尹文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