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长军与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长军,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彭长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中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集劳仲案(2014)78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74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