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潘文潮与郑光春、方娅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潮,郑光春,方娅萍,缪凤英,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王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潘文潮,浙江开化人。被告:郑光春,浙江开化人。被告:方娅萍,浙江开化人。被告:缪凤英,浙江开化人。被告: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娅萍。被告:王永红,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潮与被告郑光春、方娅萍、缪凤英、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被告王永红、郑光春、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文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