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建春与陈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春,陈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3号原告杨建春,男,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被告陈刚,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春与被告陈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建春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铨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