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徐某甲、周某与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周某,徐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81号原告徐某甲。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李慧卉,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曾用名徐凤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周某与被告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周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周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周某负担。审判员 储郁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