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郑学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学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28号罪犯郑学武,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学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郑学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学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3.5分。该犯在从事绕线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257.30分,记功四次。罪犯郑学武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郑学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学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