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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芳,汤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彭芳,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万子湖乡白沙湖村民组172号。被执行人汤浩,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四季红镇玉鹊路539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彭芳应受偿77450元。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尚未受偿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刘   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