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民立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白银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立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银贵,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上诉人白银贵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4)玉镇民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14日,上诉人白银贵又自愿提出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银贵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银贵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海审 判 员  丁丽华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伟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