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民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郭青与被告卞福常、王慧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青,卞福常,王慧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郭青,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彤、王丹丹,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福常,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悦忠、杨俊,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卿,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悦忠、杨俊,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青诉被告卞福常、王慧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青撤回对被告卞福常、王慧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郭青负担。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