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徒民初字第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郭青与被告卞福常、王慧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青,卞福常,王慧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1692号原告郭青,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彤、王丹丹,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福常,男,汉族,1968年1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悦忠、杨俊,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卿,女,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悦忠、杨俊,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青诉被告卞福常、王慧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青撤回对被告卞福常、王慧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郭青负担。审判员  段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