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0)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168号罪犯张某。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宝刑二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22日止)。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