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于忠彬与白云澎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彬,白云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于忠彬,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白云澎,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于忠彬诉被告白云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忠彬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云澎给付修理费433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云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