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刘继业、刘振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王卜庄镇。负责人张志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单宝刚,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继业,农民。被执行人刘振远,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王卜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继业、刘振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5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继业给付执行款2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400元,余款80000元,被执行人刘继业、刘振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