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凌海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30日作出(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家庭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件暂未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张铁凌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