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卓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俊杰,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13日晚,吸毒人员郑某致电被告人卓某某求购100克毒品“冰毒”,双方约定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古玩城附近交易。2014年9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赶到古玩城,将装有100克“冰毒”的保婴丹铁盒藏在古玩城x栋某店铺门口的花坛等待交易。随后,吸毒人员郑某赶到古玩城与被告人卓某某碰面,双方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卓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包。随后,民警在花坛中缴获用保婴丹铁盒装着的毒品一包。经鉴定,在被告人卓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净重5.86克,从花坛中缴获的铁盒装的毒品净重99.6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固定);2、书证:手机通话记录、短信通信记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被告人卓某某身份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力、郑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承认控罪,对证据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与郑某先约在东门交易,因郑某说没有带现金而未能交易,其很生气,已经不想把毒品卖给郑某,约郑某到古玩城就是为了教训郑某一顿。被告人卓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属于特情引诱,且一直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2、被告人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3、被告人身上缴获的毒品5.86克是用于自己吸食的,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4、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一己之私,而是因为家庭两名成员患有严重疾病,急需用钱。综上,请法庭核实事实后,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卓某某的父亲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卓某某弟弟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以及门诊病历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书证。证实:1、被告人卓某某的父亲患有鼻咽癌及颈部继发性恶性肿瘤疾病;2、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卓某某的弟弟因车伤致重度颅脑损伤,目前仍在住院治疗。经审查,2014年9月13日晚,吸毒人员郑某致电被告人卓某某求购100克毒品“冰毒”,双方约定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门诊部进行交易。后因郑某称没有带钱而未能交易,双方再次约定在深圳市罗湖区古玩城附近交易。2014年9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赶到古玩城,将装有100克“冰毒”的保婴丹铁盒藏在古玩城x栋某店铺门口的花坛,并到该店铺对面一便利店门口等待交易。经郑某指认,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卓某某抓获,当场从卓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包。随后,民警在花坛中缴获用保婴丹铁盒装着的毒品一包。经鉴定,在被告人卓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净重5.86克,从花坛中缴获的铁盒装的毒品净重99.6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涉案毒品(照片固定)。二、书证手机通话记录、短信通信记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被告人卓某某身份材料等。三、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力的证言。陈述称:2014年9月13日晚上7点多,“鸡仔”打电话让我开车带他去罗湖找他老乡拿钱,给我200元作为报酬。我就开车到松岗接“鸡仔”到了东门门诊部那里,过了一会他老乡来了,上车后“鸡仔”的老乡说要找个银行取钱,我就开车到了路口一个银行门口。后来他们在车上吵架(他们说的是潮州话,我不知道他们讲什么),然后把他老乡丢下车我们就走了。后来“鸡仔”又说去古玩城。到了古玩城我把车停在x栋那里,“鸡仔”就下车让我在那里等。后来没多久警察过来抓了“鸡仔”和我。“鸡仔”就是卓某某。2、证人郑某的证言。陈述称:2014年9月13日晚上,我到派出所举报完“鸡仔”后就打电话给他,约好买100克冰毒,总共6000元。我们约在东门,他说过来找我。后来我们在东门门诊部门口的马路上见面,“鸡仔”拿了一个保婴丹的铁盒子给我看,我看到里面装满了冰毒,他叫我上车交易,我就上车了,上车后我说我没有带钱要去银行取钱,“鸡仔”听了很生气,就把我赶下车,说取了钱再联系。大概过了30分钟,我又联系到了“鸡仔”,他说他在古玩城x栋那里的便利店旁边等我,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民警,民警开车赶到古玩城x栋的便利店,在我的指认下抓住了“鸡仔”,之后民警在“鸡仔”坐的地方的对面店铺门口的花盆里找到了之前我看到的那个保婴丹盒子。3、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称:2014年9月13日晚,之前我认识的一名男子发短信问我要100个“东西”(“冰毒”),我们约好了1克60元。我就打个的士从松岗跑到东莞长安那里找人拿了100个冰毒回到松岗。回到松岗后给问我要毒品的男子打电话说我十点半之前能到罗湖。然后我就让朋友“阿力”开车送我来罗湖东门门诊部,后来要货的男子过来后说要先看东西,我把一个保婴丹盒子打开给他看,里面放着100克冰毒。他看了一下说要去取钱,我就不答应,直接让司机把车开走了。后来他又打电话说叫我别走,我叫他取到钱到古玩城找我。到了古玩城我让司机在旁边等,我就把存放保婴丹的盒子放在了x栋某店铺门口的花坛里,然后我走到对面的小店那里等拿货的人。后来警察就过来把我抓了,还在旁边搜查,就把我藏在花坛里的装冰毒的保婴丹铁盒搜到了。我不想把冰毒放在身上,我藏在那里,站在对面看着,拿货人过来把钱给我就叫他去那就行了。冰毒是我在东莞长安那里向一个女的购买的,我是以一克50元向她购买的,当时没有给她钱,说好了我卖了以后再给她钱。开车的“阿力”不知道我来做什么的。五、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卓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5.8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在保婴丹铁盒中缴获的毒品99.6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与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亦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中的异议部分,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予以采信,但对其并不想把毒品卖给郑某的辩解,仅有被告人当庭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被告人卓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称其与郑某约定了毒品的数量和价格后去东莞向一名女子购买的毒品,虽然被告人在等待郑某前来交易时即被公安民警抓获,但被告人为卖而买,且买入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卓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从卓某某身上收缴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罪量刑的数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卓某某在等待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卓某某身上缴获毒品5.86克;被告人卓某某亦承认该毒品为其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卓某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卓某某属犯罪未遂或中止以及对被告人毒品数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9月13日止)。二、缴获的上述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叶冠文代理审判员 栾 媛人民陪审员 宋福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凤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