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汉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四川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徐家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徐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汉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龙,总经理。住所地:。被执行人:徐家容,女,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家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8010.95元,已执行款人民币93156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鸿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