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6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与朱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朱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6024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组织机构代码77177787-0。法定代表人卢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路远、颜捷,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瑜,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谭世林,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王霭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