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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鲍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丽,鲍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原告刘艳丽,女,汉族。被告鲍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诉被告鲍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