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艳丽与鲍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丽,鲍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坦民初字第10号原告刘艳丽,女,汉族。被告鲍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丽诉被告鲍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丽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