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省力与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省力,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赵省力,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委托代理人李红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云,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明杰,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省力诉被告南阳市万裕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结后,本院通知原告需补交案件受理费7042元,通知后原告赵省力在指定期间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凤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