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7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赵领、胡生义诉被告刘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赵领,胡生义,刘秀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739号原告胡赵领,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浚县善堂镇后村,身份证号410621195203291033。原告胡生义,男,汉族,1945年4月4日出生,住址浚县善堂镇商业路4号,身份证号410621194504041033。被告刘秀文,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清丰县柳格乡前士子元村4排,身份证号410922195412164113。原告胡赵领、胡生义诉被告刘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赵领、胡生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秀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赵领、胡生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赵领、胡生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0元,应退25元),由原告胡赵领、胡生义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