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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3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俊田与刘浚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俊田,刘浚璇,胡叶青,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33090号原告申俊田,男,1970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泉,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浚璇,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叶青,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玉红,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号万达商业广场3号办公室楼16层。负责人李良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爽,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申俊田(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刘浚璇、被告胡叶青(以下均简称姓名)、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俊田委托代理人温泉,刘浚璇和胡叶青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玉红、于进贞,浙商保险济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俊田诉称:2014年1月7日3时40分,刘浚璇驾驶胡叶青所有的鲁×号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唐进京高速6KM处,适逢我驾驶冀×1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刘浚璇驾驶车辆前部与我车辆尾部接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浚璇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任。刘浚璇所驾车辆在浙商保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保险,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刘浚璇、胡叶青、浙商保险济南支公司赔偿我医疗费795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2350元、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7000元、交通费200元。刘浚璇、胡叶青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鲁×号车辆系胡叶青所有,事发时,刘浚璇系受胡叶青雇佣,履行交办行为。涉案车辆在浙商保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先行赔付,限额外同意赔付申俊田合理损失。浙商保险济南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3时40分,刘浚璇驾驶胡叶青所有的鲁×号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津唐进京高速6KM处由南向北行驶,适有申俊田驾驶冀×1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刘浚璇驾驶车辆前部与申俊田所驾车辆尾部接触,致申俊田车前部与右侧钢板接触后,其后部又与左侧钢板接触,刘浚璇车前部又与左侧钢板接触,车辆及路产受损,申俊田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认定刘浚璇负事故全部责任,申俊田无责任。申俊田于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枕)头皮擦伤(枕)2、左髋部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全休一个月,一个月后复查2、按时服药3、加强营养,适当功能锻炼4、需家人照顾5、不适随诊。申俊田曾在诉讼中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申请撤回鉴定申请。庭审中,申俊田提交医疗费票据合计25074.72元,救护车费用票据285元。刘浚璇、胡叶青主张为申俊田垫付医疗费17400元,护理费600元,申俊田对此表示认可。申俊田提交劳动合同、北京市顺达润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欲证明误工损失,上载申俊田系我单位员工,担任管理职务,月收入3500元;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未到单位工作,扣发其请假期间工资共计7000元。申俊田提交护理服务合同和北京龄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金额为750元发票一张欲证明住院期间护理费损失。申俊田提交申文凯劳动合同、北京京源睿达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欲证明出院后家属因护理发生的误工损失,上载申文凯为我单位员工,月薪3500元,其以父亲申俊田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照顾为由,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2月28日,共请事假一个月零十五天,扣发工资5250元。申俊田就交通费和营养费未提交证据。另查,鲁×号车辆系胡叶青所有,刘浚璇系受胡叶青雇佣,事发时刘浚璇系履行胡叶青指派行为,鲁×号车辆在浙商保险济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护理费发票、护理服务合同、劳动合同、证明、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刘浚璇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系受胡叶青雇佣,故应先由浙商保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胡叶青承担赔偿责任。申俊田主张的医疗费,提供明确票据予以佐证的,本院予以支持。申俊田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申俊田主张的营养费,有医嘱予以佐证,本院结合其伤情予以酌定。申俊田主张的护理费,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住院期间护理费75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出院后护理费用,本院结合其伤情按照每天100元予以酌定。申俊田主张的误工费,提交医嘱、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申俊田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就医情况予以酌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申俊田医疗费七千九百五十九元七角二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五十元、营养费一千一百元、护理费四千七百五十元、误工费七千元、交通费一百元。二、驳回原告申俊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申俊田负担22元(已交纳),由被告胡叶青负担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