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城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崔某某、李某某与张某某、林某、李某、修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李某,修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城初字第01902号原告崔某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林某,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李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修某某,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林某、李某、修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崔某某、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宝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