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王国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法定代理人庞达志,总经理。被告王国银,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6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银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武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