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与任银生、虞根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任银生,虞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任银生。被执行人:虞根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69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