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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临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临沂大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大华纸业有限公司,杨公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200号原告临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凉,经理。被告临沂大华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被告杨公利,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大华纸业有限公司、杨公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哈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大华纸业有限公司、杨公利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看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