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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中泰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城市中泰机电有限公司,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催字第382号申请人诸城市中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香。申报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静章。申请人诸城市中泰机电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号码30700051/31208768,出票人诸城市中泰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1月5日,出票金额10万元,收款人潍坊天悦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平安银行青岛分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宁波海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