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法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书朋与潍坊海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曹金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朋,潍坊海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曹金国,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朋,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潍坊海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泰恒大厦806房间。法定代表人曹金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金国,潍坊海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马良冢子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书朋与被执行人潍坊海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曹金国、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埠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委托潍坊广大拍卖有限公司以730664元为保留价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曹金国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泰恒大厦8××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以清偿债务,因无人办理竞买登记导致流拍。在降价后,再次于2015年1月7日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当日,买受人刘因明(身份证号码:××)以621070元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曹金国所有的位于潍坊市高新区泰恒大厦8××号房产(价值621070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因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因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臧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