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高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7月1日,汉族,云南省文山自治州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定于2015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福禄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高某某送达了书面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晓 君人民陪审员 谭 常 平人民陪审员 方 江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