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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高某某,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7月1日,汉族,云南省文山自治州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定于2015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福禄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高某某送达了书面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晓 君人民陪审员 谭 常 平人民陪审员 方 江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