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民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初字第3521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赵某,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山西省代县。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海雁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现原告杨某诉于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杨某给我10万元,同时原告杨某借我妈2.5万元,借我姨姨1000元,都没有打借款条,还有在原告杨某老家盖了一座房子,我付了2万元,如果原告杨某把这些钱都给我退了,我就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是在外地打工认识的,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打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于2014年6月22日回到娘家,至今未归。原告杨某诉于本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对于被告赵某提出的向被告赵某母亲借款2.5万元、姨姨1000元、原告老家盖房出资2万元,原告杨某均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在外地打工认识,婚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应给予支持。被告赵某提出原告杨某返还借被告赵某母亲2.5万元,被告赵某姨姨1000元,在原告杨某老家盖房出资2万元,均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海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