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哈立丹诉被告艾克拜尔_艾尼瓦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立丹,艾克拜尔·艾尼瓦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2363号原告:哈立丹。被告:艾克拜尔·艾尼瓦尔。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原告哈立丹诉被告艾克拜尔·艾尼瓦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8.84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交诉讼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哈立丹负担,剩余2628.84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