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李俄与孟连县芒信镇海东村回蚌米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俄;孟连县芒信镇海东村回蚌米小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俄,男,1978年8月16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孟连县人,粮农,现住孟连县。被告:孟连县芒信镇海东村回蚌米小组。负责人:李尚,系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俄与被告孟连县芒信镇海东村回蚌米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俄以需要考虑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俄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俄负担。审判员 罗金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