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二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等与陈增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国晓波,陈增道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韩宝臣,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星,吉林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晓波,男,满族,1971年10月29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宋国才,吉林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增道,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国晓波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星、上诉人国晓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国才、被上诉人陈增道的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00元,退还上诉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泉眼村村民委员会5800.00元,退还上诉人国晓波5800.00元。审 判 长 华子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春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