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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洪平、金慧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洪平;金慧娟;陈新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62号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被告:陈洪平。被告:金慧娟。被告:陈新灯。本院在审理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洪平、金慧娟、陈新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施江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