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程德华,曾令军与重庆市南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华,曾令军,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重庆市南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程德华,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曾令军,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学静,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长远居委。法定代表人杨鹏,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钦,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科长。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长远居委。法定代表人陈君,主任。原告程德华、曾令军诉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二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就其主张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月14日,二原告以本案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德华、曾令军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华、曾令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社会保险局负担。审 判 长 秦 伟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