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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陈国兵、严国强与徐福妹、周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陈国兵。原告严国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福妹。被告周佐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兵、严国强诉被告徐福妹、周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兵、严国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兵、严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兵、严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陈国兵、严国强承担。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