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艳霞,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3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丽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生育女儿李某甲。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刚结婚时相处也不错,女儿出生后,被告父母从老家搬到济南,夫妻关系因此变得时好时坏,经常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女儿出生后查出先天性发育不全,被告无理取闹的认为是原告及其父母照顾不周所致,为此被告及其母亲多次对原告、原告父母进行辱骂,导致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随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孩子带至被告父母处抚养。为了家庭和谐,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原告要求将孩子带回自己家抚养,但被告及其父母拒不同意。2014年7月26日,原告到被告父母家接孩子上亲子课,被告父亲趁机向原告索要保姆费,不断推搡原告,并打110诬告原告到他家闹事。为避免被诬告,原告也打110报警,报警后被告父亲也没有收敛,在派出所内趁办案民警外出还想袭击原告。8月23日上午,被告在原告父母家因琐事再次恶语伤人,双方又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当日晚上9点多,被告及其父亲又来到原告父母家不断按门铃,考虑到白天情况,原告一家不敢开门,希望被告及其父亲自行离开,但被告及其父亲竟用废旧的暖气片将防盗门撞出多出创痕,造成门面大面积损害,原告及其父母无奈之下报警。但原告母亲考虑到拘留后被告无法工作,所以放弃追究被告的责任,经过上述两次事件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2、原、被告之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病历一份,载明其于2014年6月9日施行人工流产术,2014年6月20日行清宫(诊刮)手术。被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属实,足以证明被告刘某某施行了终止妊娠手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原告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兰霞人民陪审员 赵春华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