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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三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民委员会及刘XX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三初字第01977号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王素君,系兴城市兴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XX,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杰,系系兴城市兴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兴城市羊安乡刘八斗村民委员会及刘XX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英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