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文运、朱卫明与余世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运,朱卫明,余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运申请执行人:朱卫明被执行人:余世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余世杰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世杰名下银行存款141700元(其中房租本金118328元、诉讼费1219元、执行费1978元、违约金20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3日的利息为175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