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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调确字第04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强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调确字第04812号申请人李强,男,1946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李亮,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李宏,男,1951年9月4日出生。申请人及李强、李亮、李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都民,男,1969年6月6日出生。申请人李都荣,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申请人及李都荣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申请人因监护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京朝三调字(2014)第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云翼之子李亮、之女李丽、之子李强、之子李宏及其孙子李都民、孙女李都荣同意李云翼之子李强、之子李亮、之女李丽为李云翼的共同监护人。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强、李亮、李丽、李宏、李都民、李都荣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京朝三调字(2014)第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