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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2001年3月26日出生。��定代理人孙某某(原告之母),女,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王某甲申请执行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自2014年7月起,被告王某乙每月支付原告王某甲抚养费300元,直至原告王某甲年满18周岁为止。因被告王某乙未履行义务,原告王某甲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王某乙于2015年1月16日前按照(2014)鼓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某乙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乙的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6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