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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催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1592号申请人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兴隆街商业用房79A。法定代表人杨春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振平,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北京市大兴区安宁驾校,持票人: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狼垡分理处,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出票日期:2014年12月30日,票面金额:13000元,收款人:北京天鼎世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背书人:无),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