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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小军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小军,男,汉族,中专文化,经商。2014年8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桂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29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小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8日在桂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井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夏天,黄沙坪矿丁源公司的承包人王某Q与朱小军因为争抢黄沙坪矿309井口矿产资源产生了矛盾。2008年的一天,朱小军、李某J纠集王某K、李某J、张某H、王某T、唐某Z、陈某F、刘某Z、王某P、李某F(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持砍刀等器械窜到黄沙坪矿准备与王某Q方斗殴。由于对方没有来人,李某J、朱小军等人驾车返回桂阳,在途经“共和”收费站时,遭到王某Q所纠集的人员追砍,双方发生打斗,李某J、张某H、王某K、王某T、王某P等人持刀追砍对方,王某K砍了对方一人两、三刀。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小军纠集多人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小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有异议,认为他没有斗殴的故意,也没有纠集、指挥他人实施斗殴行为,采取的是正当防卫措施。经审理查明:2008年夏天,黄沙坪矿丁源公司的承包人王某Q与被告人朱小军因为争抢黄沙坪矿309井口矿产资源产生了矛盾。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朱小军纠集唐某Z、张某H、王某K、李某J(均已判刑)等二十余人驾驶车辆携带砍刀来到黄沙坪矿准备与王某Q一方斗殴。被告人朱小军与王某Q见面协商后,双方人员没有进行殴斗。随后,被告人朱小军带领唐某Z等人驾车返回至桂阳县桂嘉公路柏树村路段即原共和农场收费站时,王某Q一方的人员李某W、李某F、徐某B等十余人持砍刀拦截被告人朱小军等人驾驶的车辆,双方打斗过程中,王某K将徐某B砍伤。事发后,被告人朱小军与王某Q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徐某B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了徐某B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受案时间为2011年6月6日,立案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朱小军于2014年8月23日在桂阳县汇泉宾馆开房时被抓获。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桂阳县桂嘉公路柏树村路段。3、户籍资料及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朱小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羁押条件。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某J、李某J、张某H、王某K、唐某Z、陈某F、刘某Z、王某T等人因本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2008年8月16日被告人朱小军与王某Q达成了和解协议,表示双方互有过错,互不追究。朱小军赔偿徐某B医疗费、伙食费共2000元,取得了徐某B的谅解。6、证人李某F的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他先后接到李某W、王某Q的电话说柏树村很多人到黄沙坪王某Q的矿里堵住矿井口要打王某Q,王某Q要李某W喊南贡村的人到矿里帮忙,他喊了罗某C、李某甲、李某乙等与王某Q喊来的其他人集合后,他们20余人手持柴刀、木棒到桂嘉公路上搭车去黄沙坪。王某Q打电话说与朱小军的事已经谈得差不多了,朱小军喊来的人已经从矿里返回了,让他们都到共和收费站去给柏树村的人看看排场,让朱小军知道王某Q也是不好惹的。当他们到共和收费站的时候,他们的人已经被柏树村的人追打散了,李某W与王某Q都已赶到现场,李某W所驾驶的面包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烂,还有一个洋市的年轻人被对方砍伤了,送到郴州铁路局医院住院了。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几年前,他与李某W、王某Q承包了黄沙坪矿一个井口。2008年,王某Q因搞矿与朱小军发生了纠纷,双方因为这件事喊了很多人在共和收费站打了一架。后来担心柏树村的人来报复他们,他们还请李某J等人到郴州吃饭、唱歌。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时候,他们村的李某F打电话叫他到村里集合一起去处理黄沙坪矿的事情,他知道肯定是去黄沙坪矿打架,因为他有事就没有去。后来他哥哥李某W说:“今天上午,我们南贡村的人与柏树村的人在共和农场收费站打架了。”并把他哥哥李某W的面包车玻璃砸烂了,柏树村的人打赢了,他哥哥还说柏树村的人扬言要对付他哥哥和李某F等人,为了这件事他哥哥特意请柏树村的人去郴州吃饭、唱歌了。9、证人王某Q的证言证实,他与朱小军的关系一直很好,案发当天,朱小军开车带了几个人到井口,见到他后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来他听说朱小军在黄沙坪共和收费站与南贡的人即李某W村子里的人打了起来。但南贡的人不是他喊去的。事后他与朱小军达成了协议,朱小军赔偿了受伤的那个人3000元。事情已协商解决,双方没有恩怨,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过去那么久了,希望能对朱小军从轻判处。10、同案人李某J的供述证实,2008年的一天下午,朱小军打唐某Z的电话要他们喊人去与南贡的人“摆场子”。他开了一辆租的蓝色面的车喊了唐某Z、王某T、陈某F五六人刚到黄沙坪,看到张某H等柏树年轻人、桂阳樟市的人。朱小军说是因为朱小军矿井下面的口子与南贡的李某W等人有争执,现在快谈好了。不久,他看到南贡的李某W从矿口上来,说是小事已经没事了。之后,朱小军就喊他们一起回桂阳,朱小军开车走在最前面,他跟在最后面。当他们途径共和收费站因缴费的车堵了一下,南贡村的“海飞”和十多个年轻人拿管杀和砍刀从南贡学校边冲过来拦住他们的车,朱小军和另外的车都冲了过去,他的车没有冲过去,车子被南贡村的“海飞”等人砍了几刀。随后,他开车往方元经太和回桂阳。后来听朱小军说,看到他的车被打,又拿刀回来追砍南贡村的人,还打伤了南贡村的人。事后,李某W知道南贡人砍了他的车,怕柏树人找李某W报复就主动找他和周勇等人调解,并请他们到郴州吃饭、唱歌。后来听说修车的费用是李某W和朱小军出的钱。11、同案人陈某F的供述证实,2008年,李某J和张某H、王某T、唐某Z和朱小军等人合伙投资在黄沙坪矿309井口非法采矿。一天晚上,朱小军打李某J的电话说有人抢矿区的资源,要李某J第二天带人和对方摆场子。李某J转告王某T、张某H、唐某Z第二天早上叫几个兄弟到黄沙坪去。次日上午9时许,朱小军又要李某J带人赶到黄沙坪,李某J驾车接王某T、曹某P、刘某J、曹L等人一起到黄沙坪矿,朱小军还喊了一辆中巴车和一辆面包车,共有50多人。朱小军开着一辆黑色丰田轿车停在中巴车后面,车里有唐某Z、张某H、王某K、李某J和“歪歪”等几个人。他们等了个把小时,没看到李某W的人来,就开车回桂阳了。他们在途径共和收费站交费时,被十几个手持管杀的男子拦截,朱小军赶忙开车冲了过去,李某J的车调头时被管杀砍到挡风玻璃,从方元镇方向返回桂阳县城。当晚王某K、李某J、“歪歪”告诉他说朱小军冲过去后,唐某Z、张某H、王某K、李某J、“歪歪”等人拿砍刀与对方打了起来。王某K还很神气地说砍伤了对方一个人。大概过了一个月以后,李某W找李某J把这件事情谈好了,还特意请李某J等人去郴州吃饭、唱歌。朱小军是办矿的老板,生意人,叫李某J、唐某Z、王某T和张某H等人合伙办黄沙坪矿309井口就是想找李某J当靠山。12、同案人李某J的供述证实,2008年夏天的一个下午,为争夺矿产资源,朱小军与方元镇的“小虎”发生了纠纷。2008年夏的一天下午,朱小军电话联系王某P后驾车到森绿网吧接上他、王某P、王某K去黄沙坪摆场子。在车上,朱小军电话联系了唐某Z去摆场子,另外还打了很多电话调人摆场子。在黄沙坪工业园路口,他们与一台中台车(坐满了桂阳北关的、樟市的年轻人)、一台金杯车(坐满了太和镇沙坪村的年轻人)、两台面的车(坐满了洞水村的年轻人)会合来到黄沙坪镇尚卿公司附近朱小军的矿井。他们下车后,朱小军对各车的负责人讲:“我先到矿里去一趟,你们在这里等我电话,有事就开车冲上去。”朱小军与唐某Z、大张某H到矿井口与对方谈判去了。二十分钟后,朱小军告诉他们已经处理好了。他们返回桂阳城途经原桂嘉公路黄沙坪收费站时,有很多南贡村的年轻人持砍刀、管杀拦截他们。他坐在朱小军的车上,朱小军开车冲过收费站后,发现跟在后面的两台面的车没有跟过来。朱小军就对他们讲:“我的车尾箱里有刀,你们去拿刀,我们冲过去。”于是他和王某K、唐某Z、王某P、大张某H下车拿刀向对方冲去,前面车里的人也都下了车跟着他们冲、喊,南贡的人吓得到处逃跑。他看见王某K在旁边的田里追砍了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13、同案人张某H的供述证实,2008年上半年,朱小军喊他和李某J、唐某Z、王某T一起到黄沙坪矿井下165石门11合股搞矿,因为这矿点和南贡的人有纠纷,一直没有搞好。有一天,朱小军打电话要唐某Z准备和南贡的李某W搞一场。随后唐某Z通知了他和李某J、王某T,然后王某T又通知了一些小弟。到了第二天下午2点钟,朱小军打电话给他后,他和唐某Z一起到柏树村办公室附近上了朱小军的小车,他看到李某J、王某K也坐在朱小军的车上,然后一起到了黄沙坪工业园。到了工业园,他看到一台中巴车、一台面的车也来了,中巴车全部是樟市的人,大概有十多个人,面的车全部是柏树村的年轻人,有李某J、王某S、“歪歪”、张某X、“野拐工”、“非子”等四五个人。他们到工业园时,没有碰到南贡村的人。朱小军打电话时,王某K从中巴车上拿了几把砍刀放到朱小军的小车上。半个小时后,朱小军叫他们走,他给朱小军开的车走在最前面,另外二台车在后。当他们走到共和收费站时,南贡村李某W那边的十多个年轻人手持砍刀从南贡村口冲到路上拦他们,他和中巴车冲了过去,面的车没有跟上来。他们冲过去后把车停在路边,然后二台车的人都拿起砍刀冲下车,南贡的人看到他们冲了下来就跑了。他当时和王某K共同追一个人,王某K比他跑得快,用刀朝那个人屁股和脚上砍了几刀。然后朱小军叫他们回去了,他们才坐车离开的。14、同案人王某K的供述证实,2008年夏天的一个下午2时许,他和王翔、王某P三人在网吧上网时,王某P接到朱小军的电话要他们去黄沙坪矿帮朱小军摆场子,不久,朱小军开车接他们去了黄沙坪矿矿井。朱小军共喊了有五六台车的人摆场子,并交待了每台车的负责人。他们到了后,朱小军与对方谈好了。当他们开车返回到桂嘉公路原黄沙坪收费站时,他看到共和农场南贡村有很多人拿砍刀、“管杀”站在那里,要拦截朱小军的车。朱小军的车冲过收费站不远后停了下来,朱小军对他们说车尾箱有刀让他们拿刀去砍南贡村的人。他和朱小军、李某J、唐某Z、王某P、张某H等人下车拿刀朝对方冲去追砍,南贡的人见他们拿刀返冲就到处逃跑。他当时将一个年轻人追到附近的田里,砍了这个人的脚两刀。随后他们看见南贡村的李某W开着一台没有牌照的白色小车过来,就都冲过去追砍李某W,但是没有追到被他逃了,后来他们就回桂阳县城了。当天在桂阳城里,他看到李某J的面的车车厢和玻璃有很多地方被南贡的人砍砸坏了。朱小军当天给他们柏树的几个人四五百块钱去吃饭。15、同案人刘某Z的供述证实,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13时许,刘某Z打电话说李某J找他有事,要他在村里等他。约10多分钟后,李某J开车接他和曹L,与王某T、陈某F来到桂嘉公路黄沙坪收费站。他们追上朱小军另外叫来的四台车,跟着朱小军的车到了黄沙坪镇里面的一个铁矿。朱小军就跟李某J说:“南贡的人又来吵事了。”并去问了铁矿上面的工人,铁矿上面的工人说南贡的人今天没有来吵事,于是就叫他们开车返回了。当他们5台车行驶到桂嘉公路黄沙坪收费站附近时,他看见路边几栋房子门口有二十多个青年人手持管杀,冲出来追朱小军的车,朱小军和一台面的车先从黄沙坪收费站冲了过去。由于他们的车已经进入收费站的砸道里过不去,李某J开车往后面倒时,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和旁边一侧的玻璃被手持管杀的南贡的人打烂了。之后他们开车从桂嘉公路往方元方向逃走了。第二天,他听李某J说昨天朱小军、张某H、王某K、王某P等人见他们的车被砍了以后,朱小军叫张某H开后备箱从后备箱那里拿了砍刀就去追南贡的人,李某J和王某K在田里面将一个南贡人的屁股砍了两刀。16、同案人唐某Z的供述证实,2008年夏天,朱小军打电话说在黄沙坪矿上与南贡村的人有纠纷准备摆场子。过了两天,朱小军又打电话要他在柏树村村委会办公楼等。不久,朱小军开车将他和张某H接上了车,当时后面还跟了一台中巴车和一台金杯面包车。到了黄沙坪丁源公司,没看见南贡人。他们在那里等时,李某J开一台面包车带着李某F、李勇等人过来了。朱小军见南贡的人还没来,就叫他们返回桂阳县城。他们途径共和收费站时,突然看见有十余个南贡的年轻人手持砍刀拦截他们的车,中巴车和朱小军的车加速冲过去了,他坐在李某J的面包车由于提速不起,对方的人手持刀过来砍,李某J就开车去撞对方的人,相持了一下子后李某J开车调头往方元方向走了。后来听张某H说看得见李某J的面包车没冲过收费站后,张某H等人拿着刀冲过去砍南贡的人,南贡的人四处逃散,其中有一个南贡人还被王某K砍伤了。发生这些事情,主要是朱小军为了顺利将矿办下来找他们了难,因为柏树村的人在桂阳混得很好,朱小军说如果这件事办得好,就分给柏树参与这件事的人一些股份。17、同案人王某T的供述证实,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朱小军在黄沙坪矿的一处采矿点与共和农场南贡村的李某W发生了纠纷。朱小军叫他和李某J、张某H、唐某Z等人帮忙从李某W那里抢回矿点,然后给他们股份。他们和朱小军协商好后,一天上午,他们跟起小军喊起柏树村的年轻人陈某F、李某J、王某K、“歪歪”(王某P)、刘某Z等20多个人,分别坐三台车带砍刀到黄沙坪矿区却没有碰到南贡村的人。当他们返回到共和收费站时,南贡村的李某W、李某F纠集了10余个年轻人持砍刀、“管杀”拦他们,并且把李某J驾驶的面包车车门及玻璃等砸烂。他们见状拿开山刀、“管杀”下车追砍南贡村的人到村口,听到他们这边的人说叫回去后就没追了。参与这次事情的人有李某J、张某H、唐某Z、王某K、曹某P、王某P、李某J、陈某F、刘某Z等人。事后,李某W通过周勇找到李某J处理这件事,并且请李某J等人吃饭。18、同案人李某W的供述证实,朱小军与黄沙坪矿丁源公司的分包老板王某Q为争抢资源产生了矛盾,朱小军喊柏树的人来威胁王某Q,王某Q便要他喊些人去帮忙。他叫李某乙打电话要村里的李某F喊来南贡村的年轻人帮忙。后来双方的人到共和收费站相遇打了起来,当他们赶到现场的时候,看到柏树村的人拿着砍刀在追赶南贡村的人,他便没有停车直接将面包车开往南贡村方向。当他开车逃跑时,被柏树村的人认出来了,一直追打到了南贡村路口,他驾驶的面包车后面的玻璃被柏树村的人用砍刀砸烂了。几天后,他听说李某J等人扬言要找他麻烦,因柏树村人在桂阳县名气大很坏而且手段很狠,他和王某Q担心报复。后来他通过朋友找到李某J,并请李某J等人到郴州吃饭、唱歌,赔礼道歉。19、同案人王某P的供述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朱小军开车搭载唐某Z、张某H接他和王某K、李某J到黄沙坪工业园,有很多车子(约50人)与李某J驾驶的面包车一起到桂阳县黄沙坪镇尚卿公司的309中段矿区的空坪上,朱小军要他们在车上等。朱小军到办公室去谈判了几十分钟后出来说谈好了。他们原路返回经过桂嘉公路原共和收费站的时,被20个共和农场南贡村人持刀拦截。朱小军开车冲了过去,南贡村的人砍了李某J的面包车。朱小军见后把车停下来,要他们到后备箱拿刀。唐某Z便带他和张某H、王某K、李某J去追砍南贡村人,王某K和张某H追砍到南贡村的人,王某K砍伤了一个人。20、同案人李某F的供述证实,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J要他帮朱小军与南贡人“摆场子”。他坐李某J的车赶到柏树工业园集合。后来,没有等到南贡的人,他坐李某J的车返回到共和农场收费站的时,看到收费站那里站有20多个手持砍刀的南贡人守着,因为他们坐的车没冲过收费站被南贡村青年人用砍刀打碎了挡风玻璃。李某J就调头往嘉禾方向绕了个大圈回桂阳了。第二天,他听说王某K等人与南贡的人打了起来。21、被告人朱小军的供述证实,2006年初,他承包了黄沙坪矿综合厂石门3的矿井口。2008年,王某Q承包了黄沙坪矿综合厂石门3的其它矿井口。2008年8月的一天中午,他矿里管事的伙计打电话说王某Q那边的人在他们矿里的井口下抢资源,还把他们矿里的设备搞坏了。他马上打电话给王某Q,王某Q口气很大要他到矿里去谈这件事情。于是他与谢某B、吴某Z商量后,他打电话要唐某Z喊些人一起去矿里,并约定好到柏树村委办公楼集合。谢某B和吴某Z也打电话喊人一起去矿里,但喊了哪里的人他不清楚了。他在欧阳海大道等到谢某B和吴某Z喊来的一台中巴车和一台金杯面包车的人之后,开着一台黑色的凯美瑞轿车走在前面。到柏树村委办公楼,他接上唐某Z等人,唐某Z等人还拿了几把刀放在车尾箱。然后他们来到黄沙坪矿宝岭铁矿的井口和王某Q会面。王某Q那边也喊了几十个人在那里,他们这边的人没有下车,他和王某Q单独谈好后,他们返回桂阳途经桂阳县共和收费站准备过收费站时,从南贡村的路口处开来了五六台摩托车,坐在每台摩托车后面的人背着管杀砍他的车子,他开车撞开收费站的木栏杆冲出十米远左右,并打电话质问王某Q后,把车子停在路边,要车上的人下车去观到场,不要让后面的人吃亏了。他车上的唐某Z等人从车尾箱拿起刀朝南贡的人追过去,这时跟在他后面的两台车开过收费站走了。对方的人看到他们这边的人就吓得散开逃跑了。他看见唐某Z等人拿着刀追南贡的人,李某W开着面包车往南贡村的路口走,唐某Z等人把李某W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了,李某W没敢停车开进了南贡村里。不久,在回来的途中他听到车上有人说拿刀砍伤了对方的一个人,而且刀还是从对方的人手里抢来的。到了桂阳县城他找了一家饭店请唐某Z等人吃饭,李某J说车子被南贡的人砍到了。后来李某J到他们矿里报销了1000多元修车的费用。南贡村的人先拿刀砍了他们的车,他们的人下车拿刀是被动的防卫。王某Q后来说是因为王某Q没有及时把与他谈好的情况反馈给南贡的人,才导致他们被南贡的人追砍。他和王某Q谈好,他喊来的人被砍车子的费用由他们矿里负责,王某Q喊来的车子和人被砍的费用由王某Q矿里负责,双方再不发生新的纠纷。后来王某Q还将矿井开采权卖给他们矿里。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军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斗殴罪,具有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持械聚众斗殴等从重情节。关于被告人朱小军辩称没有斗殴的故意和没有纠集、指挥他人实施斗殴行为,采取的是正当防卫措施的意见,经查,同案人李某J、陈某F、李某J、张某H、王某K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朱小军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朱小军联系纠集了参与斗殴的主要成员,在斗殴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故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B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徐某B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小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红亮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